補助運動服務產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品牌辦法  ( 101 年 03 月 13 日)
第14條
受補助單位應於本會核准補助計畫通知函所定期限內,與本會簽立行政契 約;逾期未簽訂者,核准函失其效力。但經本會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展延簽約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規定契約記載事項如下: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程。

二、各期工作進度及補助款撥付方式。

三、經費收支及相關查核。

四、計畫重大變更事項處理機制。

五、契約終止及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六、計畫成果歸屬。

七、爭議解決機制。

八、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