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運動服務產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品牌辦法  ( 101 年 03 月 13 日)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補助;其前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 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通知請求返還補助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虛偽不實文件或資料。

二、未經本會事前同意而逕自變更原核定計畫。

三、同一活動重複申請補助。

四、違反本會核准申請案件所加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