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及運動體驗券發放辦法  ( 101 年 03 月 13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辦法規定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提出補助申請或運動體驗券適用範圍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運動體驗券適用單位:指第一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核定 運動體驗券適用範圍者。

四、學校:指依我國各階段而依據教育法令設立之公私立學校。

五、學生:指於前款學校接受正規教育之在學學生。

六、運動競技:指展現個人或團體之運動技術或能力而以創造優異運動成 績之體育運動競賽。

七、運動表演:指群體或個人藉由展現本身運動型式之技巧、技術或以搭 配表演方式,供現場或各種媒體觀眾欣賞之娛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