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辦法規定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提出補助申請或運動體驗券適用範圍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運動體驗券適用單位:指第一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核定
運動體驗券適用範圍者。
四、學校:指依我國各階段而依據教育法令設立之公私立學校。
五、學生:指於前款學校接受正規教育之在學學生。
六、運動競技:指展現個人或團體之運動技術或能力而以創造優異運動成
績之體育運動競賽。
七、運動表演:指群體或個人藉由展現本身運動型式之技巧、技術或以搭
配表演方式,供現場或各種媒體觀眾欣賞之娛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