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4條
申請單位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本會得優先提供輔導或獎助:

一、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

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

三、辦理運動產業之創業育成及輔導。

四、培植運動產業優秀人才。

五、建立產業媒合及交流資訊平台、蒐集產業市場資訊。

六、提供中小型運動服務業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

七、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

八、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

九、整合地方資源推動運動服務業發展。

十、其他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

前項第九款輔導或獎助對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