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申請單位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本會得優先提供輔導或獎助:
一、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
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
三、辦理運動產業之創業育成及輔導。
四、培植運動產業優秀人才。
五、建立產業媒合及交流資訊平台、蒐集產業市場資訊。
六、提供中小型運動服務業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
七、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
八、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
九、整合地方資源推動運動服務業發展。
十、其他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
前項第九款輔導或獎助對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