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申請單位為從事參與性或觀賞性運動活動之自然人或從事本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四款等運動產業之運動事業而符合下列資格條
件之一者,得向本會提出輔導或獎助申請: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前項申請單位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輔導或獎助:
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二、事業淨值為負值。
三、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國家輔導或獎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等紀錄。
四、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給予輔導或獎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推動運動產業發展者,本會亦得提供相關輔導
或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