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辦法規定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提出輔導或獎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核定輔導或獎助 者。

三、諮詢單位:指針對本辦法規定輔導事項向本會或本會指定單位提出輔 導諮詢者,其屬自然人者,亦同。

四、創新,指以全新或改良服務、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具有 新穎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