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11條
其依本辦法規定接受本會經費補助而從事研發取得各該權利者,除法令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歸屬申請人。

前項歸屬申請人之各該研發成果,本會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各 該運動事業協議而針對各該研發成果無償取得不可轉讓及非專屬實施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