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1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輔導或獎助;其前已核准輔導或獎助者, 得撤銷或廢止之;本會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通知請求返還各該獎勵或補 助全部或一部:
一、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虛偽不實文件或資料。
三、未經本會事前同意而逕予變更原核定計畫。
四、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輔導或獎助。
五、違反核准申請案件所加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