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 103 年 03 月 11 日)
第9條
山域嚮導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一)於活動前或進入山區後,隨時確認氣象、地形變化及隨隊人員(以 下簡稱隊員)身心狀況,作妥適處理。

(二)於活動前,提醒隊員山區活動可能遭遇之突發狀況及應變處理。

(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入山證或其他證件。

(四)不得有破壞環境生態之行為。

(五)對隊員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二、隊員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者,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於事故 發生時起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