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 103 年 03 月 11 日)
第7條
第五條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 ,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並經連續三日以上高山活動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山域嚮導證書。

前項實習期程,應於術科測驗通過後一年內完成;其未完成者,成績不予 保留。

第一項學科、術科測驗之檢定科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體育署公告之。

第一項山域嚮導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