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 103 年 03 月 11 日)
第16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登山嚮導員授證 辦法規定取得登山嚮導員證或山域嚮導證者,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 一年內,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適用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