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 103 年 03 月 11 日)
第14條
訓練機構經體育署審查合格並核定者,發給認可證書。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六個 月前申請展延,並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

體育署得派員至受認可機構辦理認可事項之查核,受認可機構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