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 103 年 03 月 11 日)
第11條
山域嚮導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體育署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山域嚮導證書; 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山域嚮導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 ,或已無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情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得執行山域嚮導工作者,得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