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 103 年 03 月 11 日)
第10條
山域嚮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一、取得山域嚮導資格後,有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
二、擔任山域嚮導,怠忽職守致隊員失蹤或死亡。
三、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四、轉讓、出借或出租山域嚮導證書予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