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對於下列事項,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 措施:

一、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

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

三、辦理運動產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

四、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

五、建立產業媒合及交流資訊平台、蒐集產業市場資訊。

六、運用資訊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

七、提供運動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

八、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

九、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

十、整合地方資源推動運動產業發展。

十一、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與營運。

十二、推展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

十三、其他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輔導或獎助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