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7條
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 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前項投資之規範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