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 發展計畫,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置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並 定期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