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31條
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 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