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20條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 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