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 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 、補助、獎勵。

前項輔導、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