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 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者,得補助之,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 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