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 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 動業務所需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