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3 年 02 月 17 日)
第16條
受認可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廢止其認可外 ,並自廢止認可之日起四年內,停止受理該團體申請認可:
一、違反本法、本辦法、水域、森林、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消費者保 護等有關法令。
二、違反約定事項,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為應檢人投保或超收費用。
四、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之實施計畫執行。
五、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