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3 年 02 月 17 日)
第14條
體育署為審查前條第三項申請認可案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認可證書效期申請 展延案,得組成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連同其餘委 員均由體育署署長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