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3 年 02 月 17 日)
第13條
體育署得將本辦法所定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相關專業團體辦 理。

前項專業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內政部登記立案三年以上,以從事 救生員訓練或水域救護救生為任務之一之團體。

前項專業團體申請認可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應填具申請書, 檢具符合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實施計畫,並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 向體育署申請認可。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推廣水域救護救生業務實績。

五、其他經體育署公告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