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體育署得將本辦法所定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相關專業團體辦
理。
前項專業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內政部登記立案三年以上,以從事
救生員訓練或水域救護救生為任務之一之團體。
前項專業團體申請認可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應填具申請書,
檢具符合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實施計畫,並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
向體育署申請認可。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推廣水域救護救生業務實績。
五、其他經體育署公告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