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1 月 02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 ),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體育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應含金融、主計、法律及 體育專家學者,由本部就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學者專家聘(派) 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