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7條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但發行機構 依本法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之銷售 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其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 百分之十。

前項銷管費用,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 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