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27條
運動彩券發行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 停止其繼續發行:

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

二、法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