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26條
發行機構參與遴選時出具之申請書、切結書或所作其他擔保之承諾經發現 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運動彩券之發行。

運動彩券發行後,發行機構經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派員依法監管、接管或勒 令停業進行清理,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運動彩券之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