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21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 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 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 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 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