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18條
運動彩券因無效投注,購買者得向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請求退 款;其請求權,自發行機構公布無效投注賽事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

前項運動彩券係透過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者,發行機構應 主動退款。

第一項無效投注情形,由發行機構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