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15條
運動彩券之中獎人,除透過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者,由發 行機構主動支付獎金外,應於開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運動彩券與 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向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具領 ,逾期不得請領;其未領之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前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支付 獎金者,應將與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

運動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第一項關於 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運動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 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