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9條
評委會委員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並不 得與受評量教練及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評委會委員對評量事件之審議及相關事項,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