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3條
為辦理教練之績效評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 校應設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教練轉換學校者,其績效評量由現任服務學校之該管評委會,依其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