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10條
評委會應依學校教育階段之訓練目標、運動種類項目,及運動團隊之發展 條件等因素,擬訂教練績效評量基準;其評量類別及配分比率,規定如下 :

一、訓練指導績效:

(一)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五。

(二)國民中學:百分之五十。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六十五。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一)國民小學:百分之五十。

(二)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二十。

三、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前項評量類別、配分比率及其評量要項,規定如附表。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增聘教練之績效評量,其配分比率由評委會擬 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三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