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99 年 08 月 31 日)
第6條
有功教練獎勵之申請,由全國性體育團體於第二條賽會終了後三個月內, 檢具符合資格之教練名冊、成績證明、理事會會議紀錄、獎金分配比例方 式及教練獎勵名單等資料,報本會審查。

本會受理前項申請案件,應於受理三個月內將審核結果通知各該全國性體 育團體轉知各該獲獎教練。

本會為辦理本辦法獎勵事項之審查,得遴聘相關專家學者及本會代表組成 審查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