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99 年 08 月 31 日)
第4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資格者,依賽會成績及附件核頒獎金,並由本會於每次審 定後,一次撥入獲獎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亞運田徑、游泳、體操及團體球類以外項目第二名及第三名者,僅頒獎章 ,不頒給獎金。

第一項獎金分配比例,由各該全國性體育團體依各該有功教練對獲獎選手 (隊)貢獻度研訂獎金分配方式,提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並於賽前一個 月報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