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95 年 08 月 01 日)
第6條
民間機構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

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 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涉及營運權之行使不得違反強制接 管處分及妨礙接管人職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