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95 年 08 月 01 日)
第4條
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 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 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查核之用。

但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報主辦機關備查。

前項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時,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