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95 年 08 月 01 日)
第11條
接管人為繼續維持運動設施,得先報經主辦機關核准增設、改良、購置、 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其費用分攤及給付方式,依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接管 契約或其他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