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 103 年 07 月 28 日)
第9條
攜行槍枝、彈藥出國參加國際性比賽或賽前訓練,應由全國性射擊運動團 體以書面載明選手姓名、起迄時間、比賽地點、出、進口地、時間、槍枝 、彈藥數量、槍枝號碼及所屬射擊運動團體,並檢附比賽或賽前訓練證明 文件,報本部核轉內政部申請出、進口許可。

前項槍枝及賸餘彈藥,應於進口二十四小時內集中送回原保管處所。

國外射擊運動選手攜行槍枝、彈藥進、出口本國參加比賽或賽前訓練,應 由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以書面載明選手國籍、姓名、起迄時間、比賽地點 、進、出口地、時間、槍枝、彈藥數量及槍枝號碼,並檢附比賽或賽前訓 練證明文件,報本部核轉內政部申請進、出口許可;其比賽或賽前訓練活 動期間,使用槍枝、彈藥之管理,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內政部應於收受第一項及前項申請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准駁,並通知申請之 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槍枝彈藥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及副知本部與所屬團體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