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 103 年 07 月 28 日)
第3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進口專供射擊運動使用槍枝、彈藥者,以全 國性射擊運動團體及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所屬團體會員(以下合稱射擊運 動團體及其會員)為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進口槍枝、彈藥前,應檢附年度活動行事曆,並以書面載 明槍枝、彈藥之廠牌、規格、型號、型錄、數量、團體證明文件、會員名 冊、靶場勘驗合格證明及槍枝彈藥庫房勘驗合格證明等文件,送中華民國 射擊協會彙整造冊,報本部核轉內政部申請核配許可。

前項核配申請,每年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逾期 不予受理。但為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各級學校基於發展特色運動培訓需要 ,且經本部專案核轉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經內政部許可核配之槍枝、彈藥,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於進口前,應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二項核配許可文件及廠牌、型錄等資料,向內政部申 請進口許可,並應於當年度辦理進口;其有天災或國外法令等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延誤進口期限者,得向內政部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