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 103 年 07 月 28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射擊運動槍枝(以下簡稱槍枝):指依與射擊相關之國際運動總會競 賽規則規定,專供射擊比賽項目使用之手槍、步槍、空氣手槍、空氣 步槍、飛靶槍及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專供射擊運動使 用之各式槍枝。

二、射擊運動彈藥(以下簡稱彈藥):指前款槍枝所使用,且為本條例管 制之子彈。

三、射擊運動:指使用槍枝及彈藥,依與射擊相關之國際運動總會競賽規 則規定,為練習、訓練、測驗及比賽所為之射擊活動。

四、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指依法立案或登記從事射擊運動之下列團體:

(一)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之全國性運動團體。

(二)屬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會員之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三)屬國際聽障體育運動協會會員之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

五、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所屬團體會員:指屬前款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會 員之下列團體或學校:

(一)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射擊委員(協)會。

(二)各級學校。

(三)依法立案或登記從事射擊運動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