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 103 年 07 月 28 日)
第16條
內政部及本部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檢查 ;其有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隨時檢查。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隨時檢查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管 理情形;發現有缺失時,應即命其限期改善,並通知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