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1 月 19 日)
第9條
舉辦單位應於本賽會舉辦二年前成立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委會,辦 理各該籌備事宜。籌委會成員如下:

一、舉辦單位首長。

二、本會全民運動處及運動設施處處長。

三、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四、教育部體育主管。

五、參加本賽會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首長。

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

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八、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會長。

九、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理事長。

十、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理事長。

十一、舉辦單位代表若干人。

十二、其他:由舉辦單位視實際需要,經本會核准後聘任之。

前項籌委會主任委員由舉辦單位首長擔任之。

舉辦單位,除設籌委會外,應另設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專責處理運動競 賽事宜。

為利本賽會籌備工作進行,得由舉辦單位成立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 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並依實際需要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委會 主任委員聘任之。

承辦單位由本會協調辦理者,籌委會至少得於辦理前一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