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1 月 19 日)
第5條
申請單位應依本準則規定於本賽會預定舉辦年度前三年七月至八月間向本 會提出承辦申請。

前項申請,應提出承辦申請書及計畫內容(格式如附件一)。

第一項申請期間終了而無申請單位提出本賽會承辦申請者,本會得協調其 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具有舉辦能力之學校、機構或法人團體辦 理之。其有必要者,亦得暫緩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