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1 月 19 日)
第4條
本賽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本賽會每二年舉辦一次。於三月至五月間舉行,其賽會期間以三天至五天 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