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1 月 19 日)
第19條
下列事項,應以舉辦單位名義公告,並刊登各該地方政府公報:

一、第十三條規定之本賽會競賽規程總則及各種運動技術手冊。

二、前條規定之成績報告書。

其有第五條第三項後段規定之情形者,由本會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