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1 月 19 日)
第18條
舉辦單位應於本賽會終了後六個月內撰寫報告書五份報本會備查。

報告書應包含籌委會與籌備處組織人員、參加單位人數、各運動種類項目 報名人數、成績結果、各客觀項目成績紀錄、籌備會議紀錄、附屬活動成 果、各該統計資料(含男女人數統計)、檢討與建議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 報告。

前項報告書、競賽資訊及運動員資料等檔案,舉辦單位應採用電腦建檔儲 存管理,並列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