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1 月 19 日)
第16條
參加本賽會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由舉辦單位依權責酌予獎勵。

參賽單位隊職員及績優選手獎勵,由各該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